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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等相关政策

时间:2020-03-17   访问量:895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等相关政策




亲爱的中佳朋友们: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我们整理了现行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和政府帮扶措施供您查阅。希望为您充分享受相关税收政策措施及相关优惠提供帮助,我们将根据国家和浙江省、嘉兴市的最新政策适时进行更新,让我们携手同行,共克时艰。




国家篇


2020-1-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20〕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本着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态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特别是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要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对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三、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要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着力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要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要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疫情严重地区要提前安排好办税缴费备用场所。要充分发挥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合理调配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充实到办税缴费服务中来,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各地税务机关要以适当方式将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等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如遇重要事项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月30日


2020-2-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等有关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附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政部

2020年2月1日



2020-2-6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6日


2020-2-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2020-2-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2020-2-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第、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浙江篇


2020-2-5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和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社会就业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小微企业降低要素成本的支持

  1.加快实施新的小微企业降本减负措施,降低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

  2.减免小微企业税费。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3.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4.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医保局)

  5.返还失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6.加快有关财政资金申拨。加快各级财政涉企资金的拨付进度,确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应优化申报条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境内外展会费用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7.减免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8.帮扶小微企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三、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9.加强信贷纾困。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全力做好纾困工作。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妥善安排还款方案,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央行支小再贷款政策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贴息性奖励。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关贴息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0.降低融资成本。发挥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倾斜,持续推进无还本续贷等还款方式创新,推进包括循环贷在内的中期流贷服务模式,推动转贷成本持续下降。灵活使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为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放贷资金,力争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充分发挥各地应急转贷资金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转贷。(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1.优化金融服务。组织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开展线上服务,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需求,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匹配。积极使用人民银行防控疫情专项再贷款资金,降低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生产运输销售的重点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强金融机构服务效能建设,建立对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的信贷、汇兑等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配置专员,特事特办,安排特定信贷额度,简化信贷审批流程,精简小微企业申贷证明材料,有效满足企业流动性需求。(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2.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着力做好涉及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免收担保费。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省再担保有限公司对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担保责任额的0.3%收取再担保费,省财政对减收费用给予专项补助。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应加大对政策性融资担保的政策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13.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浙分行(分支机构)加强服务对接,加大对存在市场化融资困难的防疫单位和小微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小微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推动支持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尽快落地,提供最优贷款利率,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四、加大对小微企业外贸出口的支持

  14.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当地政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小微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省贸促会)

  15.降低检验检疫费用。海关对防治疫情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要求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要及时办理;对用于防治疫情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要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商品检测项目,要按照实际成本收取费用,减轻外贸小微企业负担。(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16.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浙江银保监局)

  五、其他事项

  17.其他各类因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由所在市、县(市、区)负责认定,可参照此意见给予支持。

  本意见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中央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2020年2月5日



嘉兴篇


2020-2-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强金融支持。

1.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上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各金融机构要采取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


2.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各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要求,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到疫情结束1个月后或续贷。鼓励各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纳入重点企业名单的,按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下浮7%以上。金融机构应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降低疫情影响,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比2019年下降7%以上。(责任单位:嘉兴银保监分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3.发挥金融机构“稳定器”作用。积极争取农业发展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资金需求。推动嘉兴银行和嘉兴六家农商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并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再下浮30%以上。(责任单位:嘉兴银保监分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4.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免收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的担保费,并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缩短放款时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二)稳定职工队伍。

5.实施援企稳岗。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6.实施新增就业岗位补贴。对增加就业岗位的参保企业,以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给予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三)减轻企业负担。

7.加快有关财政资金拨付。加快各级财政涉企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应优化申报条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8.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50%左右的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作为年度综合评价和荣誉申报的加分因素。〔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各县(市、区)政府〕


9.减免企业税费。企业因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税款缴纳困难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1.扶持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的小微企业园、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并在星级园区评价中予以加分。(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12.提供财政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符合条件的新增贷款,财政予以最高50%的贴息支持,期限不超过1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


13.扶持应对疫情企业。对生产、运输、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疫情防控期间,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重要医用物资的企业,新购设备用于扩大生产的,由财政予以新购设备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涉及新增贷款的,予以1年的财政贴息。(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


(四)支持企业外贸出口。

14. 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对有外贸订单生产任务企业申请复工的,在属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予以防控物资支持。鼓励外贸企业利用各种渠道完成订单生产任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15.协调处置合同纠纷。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与政府或国有企业签订的合同的,不予追究;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民营企业间合同的,政府部门应予以协调处置;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当地政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市贸促会应指导企业进行网上申请,并即时受理办结。〔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各县(市、区)政府〕


16.降低检验检疫费用。对防治疫情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以及进口国要求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海关应及时办理;对用于防治疫情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应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人员安检或商品检测项目,应按实际成本收取费用。(责任单位:嘉兴海关)


17.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对新投保及续转保单出口的企业,进一步下调保费费率。对受疫情影响缴纳保费困难的出口企业,经申请可适当延后缴纳时间。新续转年度内小微联保平台在不提高费率的前提下保障金额增长20%,支持小微企业防范出口风险。(责任单位:出口信保嘉兴办事处)


(五)降低企业要素成本。

18.采取欠费不停电措施。合并1、2月电费回收考核,适当延期电费滞纳金缴纳截止期限,1月份电费违约金统一延期至2月11日,后期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再行调整。(责任单位:嘉兴电力局)


19.推广高压临时用电配电设施租赁服务。对已签订临时用电设备租赁协议的小微企业,免收2020年度设备租赁费用;对2020年受托新增(扩)小微企业临时用电项目,免收当年设备租赁费用。(责任单位:嘉兴电力局)


20.实行供水、供热优惠。对2020年3—5月企业和商业用水费减免10%,疫情期间采取欠费不停水措施。自2020年2月起,在现行销售价格基础上,供热结算价格降低10%,疫情结束后按原计价办法执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嘉源集团)


21.免费提供远程视频会议服务。疫情防控期间,电信、移动、联通嘉兴分公司免费提供企业远程视频会议系统、远程调度系统、移动办公等应用服务,帮助企业实现员工远程办公、居家办公。(责任单位:电信嘉兴市分公司、中国移动嘉兴分公司、联通嘉兴市分公司)

本意见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到2020年12月底。涉及财政支持的,市本级由市、区各承担50%,各县(市)参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


2020-2-8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帮扶企业共渡难关现行税费优惠政策汇总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帮扶企业共渡难关现行税费优惠政策汇总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企业人员返岗返工保障工作的意见》(嘉政发〔2020〕4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嘉政发〔2020〕5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帮助和支持企业渡过难关, 经市政府同意,市税务局对相关现行税费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帮扶企业共渡难关现行税费优惠政策汇总》,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部门要深化“三服务”活动,做细做实宣传辅导工作,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好驻企机关干部作用,积极引导企业用足用好各项税费政策措施,切实推动我市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8日


《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帮扶企业共渡难关现行税费优惠政策汇总》


一、税收相关政策

(一)增值税

1.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医疗机构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6.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7.纳税人因疫情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不征增值税。

8.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社会公众无偿提供的消毒、防疫等服务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9.纳税人购进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物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10.纳税人由于受疫情影响,导致采购的原材料霉烂变质,其原材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需进项转出。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出现亏损的,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其他企业最长结转年限为5年。此外,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4.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5.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6.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7.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组织,其接受的捐赠收入为免税收入。

8.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如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购买的疫情防控物资等项目,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准予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用于疫情防控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2.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对居民企业转让生物医药新品种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1.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4.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出口退税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2.出口企业因疫情影响延期交货造成不能足额收汇的,可对不能收汇部分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享受出口退税。

3.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国际税收。

境内机构和个人自境外采购防疫医疗物资以充实我国防疫物资供应,及其过程中产生的境外佣金和国际运输费,无需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六)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因疫情原因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社保费及残保金政策

(一)社保费缓缴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二)返还失业保险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


(三)失业和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

2021年4月30日前,失业保险单位费率按0.5%征缴、个人费率按0.5%征缴;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区,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费率下调50%;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之间的统筹区,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费率下调20%;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的统筹区,现行费率不下调。


(四)生育保险降费

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


(五)残保金减征和免征

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浙江省比例为1.5%),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2020-2-8解读嘉“21条”权威访谈专访嘉兴税务局长


解读嘉“21条”·权威访谈|专访嘉兴税务局长——周仕雅

嘉兴税务 2020-2-8


日前,嘉兴市出台《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简称嘉兴惠企“21条”),围绕加强金融支持、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外贸出口等多方面,帮助中小企业共渡难关。

为扩大此惠企政策的知晓度,市政府新闻办和嘉广集团,联合录制大型电视访谈节目《应对疫情 支持企业稳定健康发展》,专门邀请市税务、经信、金融等部门“一把手”走进演播室,就“21条”惠企政策具体涵盖哪些方面、如何具体实施等进行详细解读。

下面嘉兴市税务局局长周仕雅围绕推行减税、实行个性申报等扶持政策进行解读。




推行减税政策  覆盖多项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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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很多企业在之前已经享受了一部分减税降费的政策,那么在“21条”里面,对于减税降费有没有加码?它的亮点在哪里?


嘉兴市税务局局长 周仕雅:

这次针对疫情,国务院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比如说2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就出台了两条含金量比较高的政策:一条是针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它如果为了扩大产能采购的设备,可以允许一次性在税前扣除。还有一条是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以及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另外,省里也出台了“17条”,主要是针对小微企业,在嘉兴小微企业也占了很大比例。比如说对小微企业在这次疫情中造成的资产损失,也被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依法列支。在这些政策基础上,嘉兴的“21条”里面也专门列出一条,因为疫情影响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将对它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法予以减免。在税费的政策上,我们这次出台的政策举措应该说是覆盖各个方面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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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跑马路  多走网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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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可受益的这类小微企业应该如何申报、办理,来享受到这类政策红利?


嘉兴市税务局局长 周仕雅:

在这次疫情应对过程中,我们税务局也是开展了便利化非接触式的办税服务。主要目的是为了让企业在这样的特殊时期“少跑马路,多走网路”。通过电子税务局,企业直接可以提交相关申请,相关内容在申请列项里面都已经一一列明了。只要符合相关条件的,我们后台都会及时受理,进行减免审批。现在浙江省政府开通的“浙里办”APP手机客户端也可以办理。如果不是非常特殊的,就不用到现场来。另外,我们对一些特定的企业也开通了现场实地办理渠道。当然,这样的企业要先预约,做到减少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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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延期办理  实行个性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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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受疫情影响,按时申报、缴纳税款有困难的企业该怎么办?


嘉兴市税务局局长 周仕雅:

在这一次推出的政策中,我们还有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申报国家已经明确延期到2月24日。2月24日是一般性规定,如果有企业在这段时间申报还是有困难的,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的渠道,提出申请,通过个性化审批,继续延期。针对缴纳税款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缴纳,我们按照规定是有3个月延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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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网格力量  落实政策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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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延期缴纳、减免税费对于一部分企业,它的知晓率可能还存在滞后。在政策传达让企业真正获悉方面,我们有没有考虑下一步的举措?


 嘉兴市税务局局长 周仕雅:

自从疫情发生以后,我们税务局就一直在做。现在更多地是通过电子税务局,还有建立了一个征纳沟通平台。这个征纳沟通平台是基于网络,包括微信,包括钉钉,满足基层的税务管理。按照网格化管理跟服务的模式,我们都建立了相应的群,在一个区域范围内,我们税务的管理也嵌入到网格群里面去,相关的一些企业都在这个群里面能够及时地知晓我们税收的一些政策,所以这段时间不管是国家出台的,省里出台的,包括嘉兴的“21条”,直接就在这个群里面发布了,马上就给企业做了一些宣传。下一步,我们也要在嘉兴区域范围内进行逐个排查,配合相关部门一起把这个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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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四个“能”和“就”   携手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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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税务局在接下来的政策落实过程中,主要将从哪些方面扶持企业,共渡难关?


嘉兴市税务局局长 周仕雅:

从税务的角度,我们现在主要是抓好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在落实的过程中,我们要做到四个“能”和四个“就”。

一、能减免的就减免

我们主要想要在这特殊时期通过减免税收,减轻企业负担,让企业享受到真金白银的红利,共渡难关。

二、能够扣除的就扣除

从国外购进的一些货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财政部最近公布的政策,有一些是可以免税的,如果是政策能用的,企业这段时间能够进货应该说是非常好的,能够扣除的,马上给他扣除。

三、能延期的就延期

根据现实情况,通过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等政策落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四、能便捷的就便捷

通过电子税务局这个方式,能够大大减少征纳资金的直接接触,也是符合目前疫情防控的要求。在这里提醒广大企业家朋友,在这段时间,你们也没必要叫办税人员到税务局来,真正需要的电话先预约,比如说有一些企业需要领发票的,现在也要求不一定到税务局来领,在网上手机、APP上预约了以后,我们可以通过快递寄,除非是很特殊的现场办理,我们还是倡导能不来的就不要来了。


   来源:嘉广集团全媒体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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